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 >典型判例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典型判例

因嫖资纠纷出手伤人,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日前,湖北省黄梅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罗某因不愿付嫖资,反殴打被害人致伤,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黄梅县某休闲屋内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二人发生争执,罗某对向某某的头部、面部进行殴打,导致向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当日,黄梅县公安局对罗某嫖娼及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汪世龙律师,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专为故意伤害罪辩护,南京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