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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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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

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客观、公正、公平,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关的话,就不能参与审理案件,应当自行回避。那么,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需要回避人员包括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二、需要回避人员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需要进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从上文可知,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侦查人员,这些人中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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