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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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看到一个新闻,说的是一个父亲拿竹扫子打狗,不料失手打中2岁女儿下巴,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判这位父亲有期徒刑二年。那么,打狗误将女儿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吗?接下来,就请大家看看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从文中寻找答案。
一、打狗误将女儿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1、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人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而期待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因此不构成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3、行为人打狗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对女儿造成危险而没有遇见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如何区分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持有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遇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里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遇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无法预见。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
(1)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存在过错;
(2)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也不能预见到,不存在过错。
尽管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在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二没有遇见,该行为会构成过失犯罪,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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