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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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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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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正在服刑的罪犯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对于因为身体原因而不能去监狱服刑的罪犯所制定的一条处罚措施。但是,罪犯想要获得监外执行,就要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要求。那么,正在服刑的罪犯怎么申请监外执行?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帮助大家认识刑事公诉的知识,请看下文的介绍。

  一、正在服刑的罪犯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有什么样的要求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外执行需不需要律师申请

  监外执行不需要律师申请,这是由于根据《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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