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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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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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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当事人认罪,律师如何辩护

2018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一年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那么,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律师该如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与解读: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指导意见》中提及了两种不同身份的律师:辩护律师(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不必多言,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并无二致;法援律师也类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诉法第三十五条通知辩护条件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看守所)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指导意见》关注的重点在于值班律师。定罪是对被告人的否定性评价,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具备正当性的前提。[1]正是基于这一前提,《指导意见》规定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这就表明值班律师承担的职责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帮助、应急性的法律服务,而是进入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辩护领域。

  换言之,值班律师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供有效辩护。

  正因如此,《指导意见》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提出建议权(包括程序适用、罪名认定、量刑建议等),但没有调查取证和出庭辩护的权利。相比于之前《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对于值班律师身份的模煳定位,《指导意见》在保障值班律师权利,实现有效辩护的层面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对被追诉人有效辩护权的保障,是基于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缺位情况下,提供的一种同等层面的替代性辩护权保障制度,强调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充分性、有效性,辩护效果的明显性。[3]这种只给予值班律师部分辩护人定位的做法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完认罪认罚从宽的全部流程,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自行委托了辩护人或被指派了法援律师,而新的辩护律师与之前的值班律师意见相左,甚至坚持做独立辩护,那么法院应当采纳谁的意见?

  第二,《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倡要集中办理、集中移送、集中审理,在实践中有可能演变为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集中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从而要求值班律师也在短时间内集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那么值班律师是否能够同时查阅众多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对程序适用和量刑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很有可能沦为见证人的角色,象征性地参与一下,有效辩护也就无从谈起。

  二、律师的职责与作用

  1证据审查

  《指导意见》在开篇部分就指出,办理认罪认罚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也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也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全部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口供或者孤证来定案。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全面审查与实质审查,如果证据不足,需要依法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一旦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总体来看,不管是实体上对于定罪量刑的实质审查,还是程序上对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审查,都值得律师去关注,当然重点还是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避免证据不足的案件,仅仅因被告人的认罪而被认定为有罪。

  2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办案机关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最重要的是,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审查羁押的必要性。此项规定对律师来意义重大,以往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难、立案难,辩护律师申请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此次《指导意见》直接规定了司法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义务,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获知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意愿以后,就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展开审查,减少非必要羁押和超期羁押。

  3对定罪量刑提出建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作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对象之一。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可以在审判阶段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这里的可以调整应当包含了与被告人、辩护人协商的内在意思,因为检察院单方面的调整显然是无法保证被告人自愿性的。换言之,检察院可以在与被告人、辩护人协商一致之后,调整量刑建议。

  4证据开示制度

  《指导意见》提到检察院可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换言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示明已收集到的证据,改变其因没有阅卷权而无法进行有效程序选择和与控方交流协商的局面,避免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等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时出于劣势地位。如此一来,辩护律师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以后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稳定性。

  三、结语

  《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除非被告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前两种例外情形可以看做是法院在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的延续,第三种给予了法院对罪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总体上来看,实践中例外情形的使用应该十分有限,检察机关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批捕和起诉这两大环节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和量刑的问题。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点在于与检察官进行理性和有说服力的交流、沟通与协商,以及与被害人一方的沟通与和解。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如何辩护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认罪认罚是犯罪当事人本人自愿的,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在最后的量刑环节,法官会考虑对其从宽处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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